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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著作权人权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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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关于注意保护卫星电视节目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权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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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立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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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社发有字〔199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近年来,随着覆盖我国的卫星电视节目日益增多,如何处理卫星电视节目著作权(版权)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摆在各地管理部门面前。为了切实加强卫 星电视管理,避免日后在著作权问题上引起纠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第五、第九、第十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第五、第六条,享有除时事新闻等单纯事实消息以外的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其作品的包括采用何种使用方式在内的使用权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对其除单纯事实消息以外 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无论采取加扰或不加扰等何种方式通过卫星播放,其使用权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二、各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时,应注意保护卫星电视节目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任何单位、个人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除满足国家规定的接收该节目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该节目作品著作权人的权 益,否则不予以批准。 三、根据我国参加的关于保护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作品著作权和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与境内卫星电视节目作品 相同。 四、任何卫星电视节目作品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所提出的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助保护权益的要求,必须经过我司认可。 五、经过我司认可需受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可由各地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与该著作权人协商代为办理。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 199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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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zlw 责任编辑:jiangs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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